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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顺利闭幕,新的制度即将出炉!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是党的十九大)在2017.10.18到10.24期间内在北京召开。   这次会议,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这次大会作了一个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为题的报告。并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d社会,夺取新时代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的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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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智能计量仪表行业发展规划与未来趋势预测

智能仪表的智能化程度表征着其应用的广度和深度,目前的智能仪表还只是处于一个较低水平的初级智能化阶段,但某些特殊工艺及应用场合则对仪表的智能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当前的智能化理论,如:神经网络、遗传算法、小波理论、混沌理论等已经具备潜在的应用基础,这就意味着我们有必要也有能力结合具体的应用需要下大气力开发高级智能化的仪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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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改计量条例,与生活息息相关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计量条例》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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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外不再强审!总局公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清单》

10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发布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即日起,除目录清单62项以外的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审批、检定等管理,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 公告指出,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调整后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就计量器具的监管要求进行了明确: 一、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五、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鼓励各地方对其具体强制检定方式予以探索。 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方式、强检范围及说明见《目录》。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废止,其中第四项废止的相关文件依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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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现将调整后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五、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鼓励各地方对其具体强制检定方式予以探索。   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方式、强检范围及说明见《目录》。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废止,其中第四项废止的相关文件依然废止。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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